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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运杰与高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杰,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张运杰,女,1971年8月16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高敏,女,1966年12月22日生,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张运杰与被执行人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11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运杰与被执行人高敏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高敏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运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张运杰撤销对被执行人高敏的执行申请,终结执行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执行2年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李玉民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