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7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晨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叶远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晨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叶远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669号原告:合肥晨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华东国际建材中心E区107幢110-112号。法定代表人:甄芝强,总经理。被告:叶远景,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晨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远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合肥晨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叶远景直接或邮寄送达,且原告合肥晨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叶远景新的送达地址,或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晨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合肥晨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 蕾人民陪审员 张泰轩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