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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647号原告:罗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干部。被告:胡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居民。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3日以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祖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军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