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吴旭雄与宁夏卓业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刘红滨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旭雄,宁夏卓业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刘红滨,黄卓坚,摆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1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旭雄,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宁夏卓业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全民创业园富兴北街3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红滨,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卓业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被执行人:黄卓坚,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摆丽,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执行人吴旭雄与被执行人宁夏卓业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刘红滨、黄卓坚、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850000元,借款利息1799233.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案件受理费48004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5636元,以上共计5752873.3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卓业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刘红滨、黄卓坚、摆丽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于2017年11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黄卓坚名下位于银川市××区(产权证号:1885**)、银川市兴庆区北安小区9号楼4号营业房;摆丽名下位于银川市××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46号楼共享春天1/2/3号楼公寓9A03室,但是上述房产经查询都设有抵押登记,且本院均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另本院查询到刘红滨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的车辆,经本院依法委托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车户进行冻结,但是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控制,故暂时不能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卓业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刘红滨、黄卓坚、摆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除此之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牟锦代理审判员王文浩代理审判员岳磊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焦敬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