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9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967-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某某,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曹某某与谭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谭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谭某某在农业银行账户95×××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兰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