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杨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杨金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5民初503号原告:王国平,男,1960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杨金宝,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王国平与被告杨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金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7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以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编织袋销售。自2009年起,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编织袋,但一直拖欠货款未付。2011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2017年7月10日,原告具状本院。杨金宝辩称,因答辩人担心被答辩人不能按时交货,不愿先付定金,故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先写欠条,待被答辩人交货后凭欠条要求答辩人付款,后被答辩人并未交付货物给答辩人,故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实际买卖合同关系,且被答辩人未能提供交货凭证,因此欠款不是客观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国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主体资格适格;2、欠条1份,写明“今欠到王国平人民币柒仟元(7000元),事由编织袋货款,具条人杨金宝,2011年1月30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000元。杨金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明2011年1月30日,被告杨金宝欠王国平编织袋货款人民币7000元。杨金宝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金宝欠王国平编织袋货款,应及时支付。被告杨金宝至今未付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自己于2011年1月30日出具的欠条实际是定金欠条,原告并未给付其编织袋,被告并不欠原告货款为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未约定给付货款期限,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1年1月30日向被告主张要求给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1年1月30日起计算,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当日视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未给付货款,已逾期。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自2017年7月10日被告逾期付款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年利率6%计算,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金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国平货款7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杨金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慧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前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