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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运明与程习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运明,程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283号申请执行人韩运明,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程习平,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汤阴县。本院在执行韩运明与程习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程习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程习平于2014年1月21日将铲车交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程习平应于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韩运明支付迟延履行金16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