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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关于刘某甲、刘某乙与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甲,刘乙,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刘甲,男性,1965年11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乙,男性,1970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仝某某,男性,1973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甲、刘乙与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士谦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