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0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新柱与龙厚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柱,龙厚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420号原告:杨新柱,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龙厚清,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原告杨新柱与被告龙厚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新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新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陵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