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新柱与龙厚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柱,龙厚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420号原告:杨新柱,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龙厚清,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原告杨新柱与被告龙厚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新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新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陵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