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会莹诉高红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会莹,高小明,高红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210号原告:郑会莹,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洛川县交口河镇北安善村人,住洛川县东风路农机校家属楼2号楼3单元301室。被告:高小明,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洛川县老庙镇杨舒社区北杨舒行政村人,住该村。被告:高红侠,女,199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洛川县老庙镇金村行政村人,住该村。原告郑会莹诉被告高红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郑会莹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红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会莹撤回对被告高红侠的诉讼请求。代理审判员 吴 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杨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