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韩宏伦与焦作市玖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宏伦,焦作市玖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3民初576号原告韩宏伦,男,66岁,1950年11月23日,汉族,地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被告焦作市玖海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中站区桃源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三星。韩宏伦诉焦作市玖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赵民(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宏伦诉称。被告焦作市玖海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