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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飞与句容市下蜀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飞,句容市下蜀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6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飞,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生,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冰,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下蜀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新村村。法定代表人:梁道虎,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平,句容市下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飞因与被上诉人句容市下蜀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村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蜀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蜀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谢 铭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