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9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郫县清源石材经营部与四川俊杰环景营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郫县清源石材经营部,四川俊杰环景营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358号原告:郫县清源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郫县犀浦镇西部国际装饰石材城12栋3、4号。经营者:吴秀慧,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俊杰环景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竹北街85号大世界商务公寓5F-R。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不详。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郫县清源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俊杰环景营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四川俊杰环景营造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郫县清源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俊杰环景营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冯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