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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湖北坤瑞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湖北坤瑞工贸有限公司,武汉福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王梅方,王祖林,王娟,谢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768号申请人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建设大道新华路396号民生银行大厦37楼。法定代表人:何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坤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东风三路5号东合中心一期B座12楼。法定代表人:王梅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福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民营科技工业园南17号。法定代表人:王祖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梅方,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祖林,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王娟,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谢秋梅,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坤瑞工贸有限公司、武汉福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王梅方、王祖林、王娟、谢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004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768号案件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与(2017)鄂0116执1804号案件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将(2016)鄂0116执768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1804号案件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768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16)鄂0116执768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1804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76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