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9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舆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黄某某罚金一案解除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人民法院,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9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舆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85年7月5日,汉族,住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大冯七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507050057。本院(2013)平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某的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