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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钟周与黄和睦、薛恩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钟周,黄和睦,薛恩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786号原告:林钟周,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黄和睦,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薛恩菊,女,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钟周与被告黄和睦、薛恩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钟周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钟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钟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林钟周负担。审 判 员 吴春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文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