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4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新美五金商行与王坤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新美五金商行,王坤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4310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新美五金商行,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皮革皮具城五期富强南路13A铺,注册号440121600015275。经营者:林丽娜。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激文,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时间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福州,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时间自2017年8月8日起至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舒婷,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坤鹏,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新美五金商行诉被告王坤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新美五金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福州、黄舒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坤鹏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000元及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五金。截止2015年12月10日,双方核对账单,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67487元。被告后于2015年12月31日出具欠条承诺于2016年1月10日付款2万元,2016年1月20日付款27487元。但被告一直拖欠余款13000元拒绝支付。被告一再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此状,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坤鹏缺席,无到庭质证、辨证,亦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保证其提供的证据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原告所举证据及所作陈述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核证后予以认定。据此,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向原告购买五金产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12月10日,经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67487元未付,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并于2015年12月31日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货款47487元,并承诺于2016年1月10日付款2万元,于2016年1月20日付款27487元,但至今尚欠13000元未付,因而成讼。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签名确认的欠条及原告陈述为证,现未有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催收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亦造成了原告货款的孳息损失,因此,原告现诉求被告支付货款13000元并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合理合法,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王坤鹏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坤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新美五金商行支付货款13000元及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2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由被告王坤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佩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若文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