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与曾祥慧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曾祥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祥慧。本院在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与曾祥慧罚金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