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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与曾祥慧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曾祥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祥慧。本院在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与曾祥慧罚金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