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陕0824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任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24民初3779号原告:田某某,男,1960年1月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任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农民。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13日,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