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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824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任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24民初3779号原告:田某某,男,1960年1月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任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农民。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13日,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