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海艳与赵玉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艳,赵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26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26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艳,女,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赵玉强,男,1980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艳与被执行人赵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5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赵玉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阜阳经济开发区新阳大道丽晶佳苑小区73号楼506室房屋,目前系由案外人实际使用,该房屋需清场后才能处置。此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除需清场后才能处置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