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德明与林富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明,林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德明,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林富云,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工资收入,但房屋已有抵押、查封,工资收入需等待逐月扣划。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李 季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