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2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国孝与华美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孝,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孝,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安钢,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国孝与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国孝案款87万元及利息,诉讼费0.6565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1656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四查”在本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国孝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王国孝同意延期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达列力汗·哈依沙拜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萨 玛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