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4执83号移送执行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琦,男,汉族,1992年5月13日出生,户籍地秦皇岛市抚宁区,现在河北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本院执行的张琦缴纳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北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张琦应缴纳罚金5000元,但至今未缴纳。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房屋、股权、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琦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张琦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冯英乔审 判 员 刘吉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