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01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甘孜州信用联社康定信用社与泽仁彭措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康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关 于 甘 孜 州 信 用 联 社 康 定 信 用 社 与 泽 仁 彭 措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的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3301执恢字第18号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甘孜州信用联社康定信用社申执泽仁彭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7月21日本院受理后,由文组红执行本案。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甘孜州信用联社康定信用社。被执行人:泽仁彭措,男、四川省康定市人。三、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权利人申请执行标的:10364.75元。2、被执行人应负责的标的:10364.75元。四、执行过程和需要说明的问题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综上所述,强制执行完毕。承办人:文组红书记员 :洛让志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