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董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董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585号原告:杜某某,女,住调兵山市。被告:董某某,男,工人,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175.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杜某某587.50元,原告杜某某自行承担587.50元。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