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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某诉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70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土桥镇郭赵村134号,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20113XXXX。被执行人:胡某,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胡家庙乡莫寺村016号,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890506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郭某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做出的(2017)陕0429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胡某已履行案件标的额36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郭某已经领取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陕0429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的裁定;二、终结本院(2017)陕0429执703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师 爱 民审判员 张 喜 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第五宇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