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海仙与秦振河、郭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海仙,秦振河,郭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317号原告:闫海仙,女,现住平定县。被告:秦振河,男,现住平定县。被告:郭军林,男,现住平定县。原告闫海仙与被告秦振河、郭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协商解决了此事。原告闫海仙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海仙撤诉。案件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计45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斌锐人民陪审员 张晓勇人民陪审员 常艳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