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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海仙与秦振河、郭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海仙,秦振河,郭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317号原告:闫海仙,女,现住平定县。被告:秦振河,男,现住平定县。被告:郭军林,男,现住平定县。原告闫海仙与被告秦振河、郭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协商解决了此事。原告闫海仙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海仙撤诉。案件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计45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斌锐人民陪审员  张晓勇人民陪审员  常艳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