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映霞与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映霞,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映霞(长宁县石垭塑料水管厂经营者),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刘增强,职务:执行董事。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李 季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