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2执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伊犁海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荆海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伊犁海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荆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2072号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中山路。被执行人伊犁海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伊犁州伊宁市阿合买提江街。被执行人荆海龙,男,汉族,伊犁海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伊宁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2民初42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伊犁海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荆海龙的存款、收入201672.66元(其中本金198790.8元;执行费2881.86元);二、被执行人伊犁海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荆海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伊犁海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荆海龙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 郁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努尔比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