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瑞先与徐爱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先,徐爱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899号原告:李瑞先,女,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昌,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爱玲,女,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先诉被告徐爱玲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3日作出的(2017))豫0185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二段第三行和第五行的“2107”补正为:“2017”。审 判 长 李西乾审 判 员 康少伟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