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功明,于桂红,秦永波,李阳岑,徐升峰,于晓芳,李功亮,付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8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380号。负责人:宋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功明,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于桂红,女,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秦永波,男,1988年1年2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李阳岑,���,198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徐升峰,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于晓芳,女,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李功亮,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付爱红,女,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功明、于桂红、秦永波、李阳岑、徐升峰、于晓芳、李功亮、付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176709.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功明、于桂红、秦永波、李阳岑、徐升峰、于晓芳、李功亮、付爱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32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伊 护 国审判员 鲍 贻 荣审判员 张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