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龙凤山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龙凤山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56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龙凤山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俊华,职务总经理。地址:确山县李新店镇夏湾村龙凤山大道1号。委托代理人杨建威,男,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15427-6。住所地:蒙阴县城蒙山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崔文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元江,男,1957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龙凤山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蒙阴恒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龙凤山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56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