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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龚存云与宋丰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存云,宋丰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244号原告:龚存云,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宋丰亮,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存云与被告宋丰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存云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丰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存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存云撤回对被告宋丰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龚存云承担。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