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太仓乾铼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瑞恩万登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杨骏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乾铼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瑞恩万登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杨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764号申请执行人太仓乾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南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08769385。法定代表人陈淑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州瑞恩万登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开发区东仓路西、南京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8119953W。法定代表人杨骏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骏洪,男,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太仓乾铼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瑞恩万登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杨骏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5民初5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苏州瑞恩万登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结欠太仓乾铼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3300元,该款由苏州瑞恩万登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元、于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3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4300元。杨骏洪对苏州瑞恩万登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苏州瑞恩万登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杨骏洪共同负担。苏州瑞恩万登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杨骏洪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太仓乾铼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49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杨骏洪名下位于城厢镇××房产(已查封,常熟农商行抵押)、被执行人苏州瑞恩万登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另案处置)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2049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上述抵押房产及另案处置的车辆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抵押房产及另案处置的车辆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5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澄审判员 XX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