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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与被告曾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曾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4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公司地址位于湖南省沅江市琼湖西路361号。被告曾静,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阳罗洲镇南湖村三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与被告曾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承担。审 判 长  瞿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