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聚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沙井镇寺儿沟村民委员会、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执74-2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聚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善,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甘州区沙井镇寺儿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军德,系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左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甘肃聚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沙井镇寺儿沟村民委员会、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甘07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左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车管、不动产登记部门无信息登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执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权审判员 李 荣审判员 齐 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