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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舆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胡某某罚金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人民法院,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9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舆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53年1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韩寨行政村韩寨8号,身份证号码:342122195301206499。本院(2011)平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查封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