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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铅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建军、祝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军,祝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铅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林建军,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祝建平,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铅山县。本案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建军与被执行人祝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0000元,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铅民二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江西)书记员  李梦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