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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毅喻正芳与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毅,喻正芳,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590号原告:杨毅,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喻正芳,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芹菲,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三台山公园。法定代表人:何析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该公司员工。原告杨毅、喻正芳诉被告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毅、喻正芳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毅、喻正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毅、喻正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毅、喻正芳负担。审判员  黄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冉乐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