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东联实业有限公司与邝伟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东联实业有限公司,邝伟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49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东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从十路951号。法定代表人高永祺。被执行人邝伟棠,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东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邝伟棠、邝嘉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邝伟棠支付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东联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66287.23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邝伟棠支付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东联实业有限公司利息7590.41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邝伟棠支付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东联实业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766287.23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邝伟棠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东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73877元,执行费1013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邝伟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邝伟棠名下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邝伟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申请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496号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