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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阮冰、封文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冰,封文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阮冰,女,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封文安,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立案执行的阮冰申请执行封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封文安的房产已被另案处置,待处置完毕参与财产分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