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阮冰、封文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冰,封文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阮冰,女,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封文安,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立案执行的阮冰申请执行封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封文安的房产已被另案处置,待处置完毕参与财产分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