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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苏治华与王银环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治华,王银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802号原告:苏治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发金,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银环。原告苏治华与被告王银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苏治华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苏治华自愿申请撤回对王银环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治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娇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