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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7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银春、李书玲等与邵立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春,李书玲,邵立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495号原告王银春,男,汉族,1946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李书玲,女,汉族,1945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邵立场,男,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永城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负责人杨广伟,公司总经理。原告王银春、李书玲诉被告邵立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伤情需进行司法鉴定无法确定具体的起诉数额,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银春、李书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力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