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国权与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权,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乾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民终2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权,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智胜(又名贾志胜),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风光里123号。法定代表人:王永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念丰,男,住陕西省西安市。原审第三人:内蒙古东达乾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大道1号规划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海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平,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金山开发区。上诉人李国权因与被上诉人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锡山公司)、原审第三人内蒙古东达乾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东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12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国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智胜,被上诉人锡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念丰,原审第三人东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案件受理费29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98元,共计8997元,由被上诉人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国民审判员 鄂晓红审判员 孙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丽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