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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19911-5,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23号。法定代表人赵建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燕权彤,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29068-7,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大庆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荣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鸿斌,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52261-9,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3号5号楼1单元112室。负责人王泉,该分公司经理。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前共同支付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违约金30万元、担保费8600元;案件受理费6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28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3日申请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中,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双方对帐确认,剩余案款419800元及逾期滞纳金7454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逾期滞纳金44547元后,实际逾期滞纳金为30000元,故被执行人同意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449800元,支付法院执行费6197元,合计455997元。本调解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上述费用转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后生效,由申请执行人协调法院办理撤案手续。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已履行了义务,至此,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