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蜀疆、四川土木良升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蜀疆,四川土木良升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780号申请执行人:杨蜀疆,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四川土木良升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绵吴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杜建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2017)川07民终1576号民事判决书、(2016)川0703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03执278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154元,由申请执行人杨蜀疆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雅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锦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