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国利、凤阳明帝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利,凤阳明帝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高国利,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明帝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南门蔬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366941735(1-1)。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高国利与凤阳明帝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凤阳明帝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前一次性返还高国利工程定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6执恢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