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男,197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某,女,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苏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2017)豫1282民初886号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牛碧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心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