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民初7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尚恒陶瓷有限公司与尉广华,韩玉报,吕春膛,隋红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尚恒陶瓷有限公司,尉广华,韩玉报,吕春膛,隋红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755号之一原告:佛山市尚恒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865428XE。法定代表人谢育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娉,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尉广华,女,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莱阳市。被告:韩玉报,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吕春膛,男,汉族,1964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被告:隋红红,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原告佛山市尚恒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尉广华、韩玉报、吕春膛、隋红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羊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适用公告送达,需转为普通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羊 挺审 判 员  赖坚凡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