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董万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729号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对被告人董万明判处附加刑罚金43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9日对罚金部分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董万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对被告人董万明判处附加刑罚金43000元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贵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潇 搜索“”